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直水资源费和契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梅市府函[2005]34号)、《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梅市府办函[2006]1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迅速与财政部门联系沟通,确保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交接工作尽快落实。
公布日期:2006-02-15施行日期:2006-02-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梅地税发[2006]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2-15
施行日期 2006-02-15
发布部门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直水资源费和契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梅市府函[2005]34号)、《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梅市府办函[2006]1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迅速与财政部门联系沟通,确保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交接工作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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