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地税发[2005]2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江区局管辖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市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