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教育部台高通字第0950013088C号令修正发布第2、3、7、8、19点条文;增订第20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七日生效

二、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承贷之银行原则上按学校所在地之行政区划分如下:

(一)在台湾省地区者,由台湾银行承贷。

(二)在台北市辖区者,由台北富邦银行承贷。

(三)在高雄市辖区者,由高雄银行承贷。

为便利学生就地办理贷款事宜,本部得另觅其它银行配合承贷,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三、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利息,其利率之计算系依据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机动利率为指针利率加码计算,指针利率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加码部分依各承贷银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检讨调整一次,由本部公告之。

七、学生申请贷款,应依承贷银行规定,于下列时期,办理签约及对保手续:

(一)同一教育阶段(高中职、大学、专科、技术学院、硕士及博士等各分别为一教育阶段)第一次申请时:应邀同法定代理人(兼连带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携带申贷日前三个月内户籍誊本、印章、国民身分证及注册收费通知单,至指定之承贷银行签约及对保。

(二)每学期请拨时:备妥本人之印章、国民身分证及注册收费通知单,至银行办理对保。

学生办理签约对保手续,其法定代理人或连带保证人无法亲至银行办理对保时,得由学生持附印鉴证明或经公证之委托书、授权书(格式由各银行自订)至银行办理。

学生对保所需相关费用应自行负担。

学生于注册时,应出示银行所开具之证明,向学校申请缓缴学杂等费用。

八、学校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与十月三十一日前,依报送规格利用网络传送申贷学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学生已婚者,为配偶)之相关资料至本部,由本部汇总送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调其家庭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资料后,再由本部将查调结果分类转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

前项查调结果不合格或对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调结果有疑义者,应向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不同,由学校发文向承贷银行更正。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复查作业。

十九、学生偿还贷款本金之期限为贷款一学期者得以一年计,至迟应自其最后教育阶段学业完成日、服完义务兵役或教育实习期满日后满一年之日起,开始偿还。但在职专班之学生应于最后教育阶段学业完成日后之翌日起,开始偿还。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依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学生,可申请延期还款,其延期期间之利息,由各级主管机关负担全额或半额。

二十、学生于开始偿还贷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达新台币二万元(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前一年度如有就学或服义务兵役之缓缴期间不予列计)及为低收入户者,得于应缴款日前申请缓缴贷款本金,最多以申请三次为限,每次申请缓缴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日并随缓缴期限顺延。其缓缴期间之利息,由各级主管机关负担。

已逾应缴款日或已开始还款之学生,如符合前项收入金额或为低收入户之规定,应先将逾期期间之已到期本息、违约金偿还后,始得依前项规定申请缓缴贷款本金。但缓缴期间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全额,政府不再补贴。

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申请缓缴贷款本金者,应提出税捐稽征机关开具之前一年度收入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开具之当年度低收入户证明及相关证明书(如毕业证书、退伍证明等),向承贷银行办理。

本要点第十九点及第二十点规定之偿还期限,学生得自愿提前清偿或缩短偿还期限。但承贷银行得视特殊情况调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