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5000122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60140号函

贰、违约申报作业委托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义务者,即为违约,证券经纪商应依左列规定向本公司申报,同时通知委托人。

一、计算机传输:

(一)输入时间:

1.证券经纪商经确认委托人发生违约情事时,应即行将违约信息输入本公司计算机,卖出证券违约者,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下午六时,买进价金违约者,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下午六时;但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银行作业致逾下午六时始行知悉应付价金不足者,亦应即行输入,至迟不得逾下午八时,并于次日检具银行证明文件函报本公司凭核。

2.委托人为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者,证券经纪商申报其迟延交割且未如期履行交割义务时,前目规定之输入时间,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下午六时。

3.证券经纪商依第一目、第二目规定之时间输入资料者,可于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自行收文件查询委托人违约资料内容及由本公司依其资料于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项信息系统中揭示之。

4.因天然灾害侵袭致当地县市政府首长宣布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于受灾区域内之证券经纪商计算机传输申报作业,比照本公司「天然灾害侵袭时应否休市之处理措施」所订应届交割事务处理规定办理。

(二)偶发事故:

因偶发事故致计算机输入线路无法传输时,证券经纪商应即以电话通知本公司交易部,并将应行输入信息作成书面加盖公司及负责人印章后以电话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据其内容补行输入。

二、违约函报:

证券经纪商同一申报日同一委托人违约金额总计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除依前项向本公司申报外,另有营业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之违约情事,均应依左列规定,函报本公司备查。

(一)函报内容:

1.委托人姓名。

2.帐号。

3.身分证统一编号。

4.住址。

5.违约事实。

(二)检具左列文件影本:

1.身分证(正、反面)。

2.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受托契约(正、反面)。

3.委托书。

4.买卖报告书。

5.交割凭单。

三、证券经纪商受托以综合帐户买卖有价证券,委托人不履行交割义务而发生违约时,证券经纪商申报违约应以委托人买卖帐户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