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5000122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60140号函

贰、错帐及更正帐号申报作业:

证券经纪商因执行受托买卖发生错帐及更正帐号,须于成交日或次一营业日,依左列规定办理申报。

一、计算机传输申报:

(一)输入时间:证券经纪商应于成交当日上午九时起,将错帐或更正帐号资料输入本公司计算机,至迟不得逾次一营业日下午六时。但属证券经纪商已申报迟延交割在案者,应于成交日之次三营业日下午六时前输入。

(二)事故处理:因偶发事故致计算机传输线路无法传输时,证券经纪商应即以电话先行向本公司申报,并于事故排除后,补行输入。

(三)因天然灾害侵袭致当地县市政府首长宣布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于受灾区域内之证券经纪商计算机传输申报作业,比照本公司「天然灾害侵袭时应否休市之处理措施」所订应届交割事务处理规定办理。

二、书面申报:证券经纪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资人计算机传输申报错帐或更正帐号成交金额达新台币壹仟万元或股数(受益权单位)达肆拾万股

(受益权单位)以上者,应填制「错帐处理申报表–发生联」(如附表一)或「更正投资人帐号申报表」(如附表二),并应检附该笔交易之委托书、委托买卖回报单及成交回报单影本,暨盖有公司、负责人及经办当事人印章之发生原因说明书向本公司交易部申报,其申报时限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下午六时;如属可归责于投资人之更正帐号另须检附更正前、后帐号双方同意之「更正帐号申请书」

(如附表三)。

三、证券经纪商内部应制作更正帐号明细表逐级呈核,并留存备查。

四、证券经纪商应于营业处所开立错帐处理专户处理错帐所为买回或转卖,上开专户之交易不得变更为投资人帐户之交易,投资人帐户之交易亦不得变更为错帐专户之交易。

五、证券经纪商因综合帐户买卖有价证券而发生错帐及更正帐号,在成交明细分配前仅得以委托书编号申报错帐,并以综合帐户申报之,至成交明细分配后申报之错帐或更正帐号,应以委托人买卖帐户申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