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环字第0950010485C号令修正发布第4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生效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之系所应于每年度二月二十四日,依本要点所定格式提出申请计画书一式二十份送本部环保小组(地址:一○○台北市徐州路四十八之一号四楼)。申请文件以送(寄)达本部时间为准,逾时送

(寄)达、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请之系所应提出完整之培训规划,包括预定招收名额、安全卫生课程开设时间规划表(含授课师资资料)、与区域安全卫生中心协调后可提供博士生完整核心课程之规划表与合作方式规划及补助经费使用规划等,其格式详如附件二。

(三)博士班学生应向所属系所提出申请,由所属系所核准后副知所属区域安全卫生教育中心及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