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4条条文(原名称: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原住民民族教育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民族教育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审会)之任务如下:

一、咨询、审议民族教育基本方针、制度、法规及重要计画或方案。

二、咨询、审议政府各机关执行有关民族教育法规及重要计画或方案。

三、定期与地方政府办理联系会报。

四、其它应经教审会审议之事项。

经依前项规定咨询、审议之事项,应提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委员会议报告。

第3条 教审会设规划及行政二组,其任务如下:

一、规划组:关于民族教育政策及有关事项之研议;原住民民族教育资料之搜集、研析;委员会议议程之编拟、会议资料之准备、记录之整理等事项。

二、行政组:关于教审会公文之收支、发文及其它有关文书处理与管制;公务用品之请购、登记、保管;委员交通费之支付、结报及其它有关出纳等事项。

第4条 教审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兼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审会委员推举之,襄理会务;委员十五至十九人,由下列代表遴聘之:

一、本会及教育部代表各一人。

二、教师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学生家长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专家学者代表六人至八人。

前项委员代表由各界推荐,并由本会主任委员提本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遴聘之,其中原住民籍代表不得少于委员总额之二分之一,并应考量各级各类学校、原住民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