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经济部经投字第09503270780号令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八、薪资补助及优等中介奖励之审查,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办单位得依作业要点第八点第一项规定,择期召开延揽海外人才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议,审查薪资补助或优等中介奖励金申请案之工作计画;委员会会议之召集人,由本部投资业务处处长担任。

(二)前款工作计画之审查程序分为初审与复审两阶段,主办单位并应分别函覆审查结果:

1.第一年申请案之初审,由主办单位汇整工作计画及相关文件,送请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进行合格之审查。

2.第二年申请案之初审,由主办单位邀请审查委员及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至用人单位,以绩效评估方式审查。

3.复审由主办单位召开委员会会议,就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查。

(三)第一款产业特殊研发计画之审查,径送交委员会为之;优等中介奖励之审查,其总分为六百分,总分逾四百零一分(含四百零一分)为及格;经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审查委员评为及格,且总平均分逾四百零一分(含四百零一分)者,得受优等奖励;总平均四百零一分者,为优等中介第一级,核发新台币(下同)十万元之奖励金;每增加十分进列一级并加发一万元;优等中介最高为第二十级,核发三十万元。

(四)委员会会议之审查,应有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员应公正办理审查,出席会议及审查,宜亲自为之;委员不克参加者,得委托代理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