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0133B号令修正发布第5、7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五、办理手续:

(一)本部

1.编列一定经费统筹分配补助受奖助学校奖学金经费额度。

2.依特定地区内学校招生情形、班级数等因素,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核定受奖助学校及名额。

3.督导受奖助学校确实办理奖学金核发工作。

(二)学校

1.受奖助之学校,应依高中职社区化适性学习社区地理范围、所在之地缘及国中分布情况、各类学生比例、公平择优原则及相关作业程序等,拟订奖学金补充规定,经校务会议或行政会报通过后,向当地国中及本校师生家长宣导后实施;奖学金补充规定及每学期获奖学生名单,应公布于学校高中职社区化网站。

2.学校拟订奖学金补充规定内容,应本公平择优原则,考量下列各类学生比例:

(1)一年级第一学期新生部分:

?申请或甄选入学学生,由学校依招生计分基准,择优发给奖学金。

?登记分发入学学生,以第一志愿升读当地高中职学校者,由学校依国中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择优发给奖学金。

(2)一年级第二学期以上在校生部分:

一年级第一学期领有本奖学金之学生,其一年级第二学期及二、三年级,在前一学期学业总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年级同类科(组)或学程前百分之二十,德行成绩在甲等(八十分)以上者,始得继续申请本奖学金。如该学生成绩未达标准,得由入学时以第一志愿就近入学之同年级且符合学业及德行成绩标准之学生申请递补。

3.休学、自动退学、转学者停止发给本项奖学金,复学后仍具资格者,得恢复发放。

4.学校受理本奖学金申请,应就学生之成绩予以初审,并在申请书上加注审核意见,检齐初审合格学生清册,全部申请文件装订成册及领据,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函报本部核拨奖学金。

5.学校于每学期完成核发奖学金后,应将学生印领清册等相关表件留校备查。

(四)学生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于规定期限内,向就读学校申请:

1.一年级第一学期:

检附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单影本及第一志愿就读该校相关证明影本。

2.一年级第二学期以上各年级:

检附前一学期成绩单影本。

七、(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