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财政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