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5000067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本要点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八条第九项及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二、训练目的:

强化机关(构)学校对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实务训练之辅导工作,以增进实务训练之成效。

三、训练方式:

(一)实务训练分实习及试办二阶段实施,自向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日起一个月为实习阶段(不含基础训练),其余时间为试办阶段。

(二)于实习阶段,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安排受训人员以不具名方式协助办理所指派之工作;于试办阶段,受训人员应在辅导员辅导下具名试办所指派之工作。

(三)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各该训练计画规定缩短实务训练人员,免经实习阶段直接进入试办阶段。

四、训练期间工作指派:

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由人事单位会同受分配训练单位,依受训人员考试录取类科及所占职缺之职务说明书所定工作内容,指派适当工作。

五、辅导员遴选:

(一)为增进受训人员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务态度,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遴选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担任辅导员,其人数不以一人为限:

1.直属主管。

2.具有受训人员考试录取相当等级考试及格以上,或曾任受训人员分配训练之相当职务,足堪担任辅导工作之资深人员。

(二)辅导员除有特殊情形外,同时间以辅导一人为原则,至多不得超过二人。

(三)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于实务训练期间对由资深人员担任之辅导员得酌减业务。

六、辅导重点及实施原则:

(一)充实工作所需知能:辅导员应针对受训人员之工作内容,教导处理公务相关法律知识及实务工作技能,为工作要领与作业方法之提示与指导,对于须改进之处,应予指导,促其改善。

(二)培养品德操守:辅导员应注意受训人员工作情绪、思维方式及对个人相关操守问题之判断,予以辅导,以协助建立正确之工作观念与价值观,并强化团队观念与敬业精神。

(三)教导服务态度:辅导员应注意受训人员处理公务时与民众应对之技巧与态度,并适时教导使其养成良好之工作态度及学习沟通与协调能力。

(四)辅导员应充分了解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与成绩评量规定,并提供适当之辅导及给予必要之协助,以使受训人员顺利完成训练。

七、辅导方式:

(一)辅导方式包括:

1.职前讲习:含机关环境介绍、单位简介、公文办理流程、计算机操作流程及讲解实务训练相关规定。

2.工作观摩:依实际需要进行实务工作观摩。

3.专业课程训练或辅导:办理专业课程训练,或辅导员于受训人员实际执行业务过程予以适当辅导,并针对受训人员分配职务之专业需求,以研读、讨论方式提升受训人员专业知能。

4.个别会谈:协助解决受训人员工作适应问题及生涯发展。

(二)辅导方式之实施顺序及时点,各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得视实际状况弹性规划,如部分项目在实际执行上确有困难,并应于实务训练计画表注明原因。

八、辅导计画及纪录:

(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由人事单位会同受分配训练单位,填写实务训练计画表(如附表一),陈报机关(构)学校首长核定据以办理。

(二)实务训练计画表应依各该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规定,于受训人员报到七日内以电子邮件传送至相关机关,并送交受训人员。

(三)辅导员应至少每月填写受训人员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乙份(如附表二)送单位主管核阅。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得依需要另定纪录表。

九、成绩考核:

(一)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依受训人员训练期间实际表现及实务训练计画表、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所载资料,本客观公正之旨,作准确客观之考核。

(二)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依据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规定,由辅导员就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如附表三)所定项目进行评拟,并检附实务训练计画表及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并送单位主管初核后,转送人事单位陈报机关首长核定。

(三)受训人员经核定成绩及格,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应填报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函送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另受训人员之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实务训练计画表及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由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留存。

(四)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单位主管初核为不及格者,应先交付实务机关(构)学校考绩委员会审议,审议时应给予受训人员陈述意见之机会,并作成纪录,再送机关(构)学校首长核定后,并同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实务训练计画表及实务训练辅导纪录表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

十、辅导奖励:

辅导员对受训人员之辅导,除未依规定进行辅导或辅导绩效不佳者外,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得予叙奖。

十一、成效追踪及评估:

(一)保训会应依据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各训练计画相关规定,确实审核各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所送实务训练计画表,如所载内容不符规定或有疑义,得洽请修正或重行报送。

(二)培训所应就各机关(构)学校传送之实务训练计画表建档列管,并定期检视,对逾期未报送实务训练计画表之机关(构)学校,促请限期补行报送,并将列管情形函知保训会。

(三)保训会与培训所得于实务训练期间派员至各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实地了解实务训练辅导情形。

十二、授权规定:

性质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试类科或特种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如有必要得就实务训练辅导事项另作规定,并依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