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澳门飞龙剑击体育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11/2006。

(一) 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飞龙剑击体育会”。

2.本会为非牟利团体,其宗旨是为会员组织剑击体育活动,促进本澳剑击体育活动的发展。参与国内外体育社团之间的剑击体育活动。

3.本会地址:澳门提督马路81-83号新都大厦后座3楼F座。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4.凡本澳爱好剑击体育活动和热心参加支持该活动者,愿意遵守会章,经理事会批准通过,方为会员。

5.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会费。

6.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 组织机构

7.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一人,任期三年。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8.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9.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一人,理事若干(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10.监事会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 会议

11.会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会长可召开会员大会,而大会决议须为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方得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2.理事会及监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3.每季度举行一次会员体育活动。

(五) 经费

14.社会赞助和会费。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于第一公证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