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源头控管,经梅州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梅州地税-公安(交警)机动车辆地方税收监控系统,从2006年2月27日起正式开通运行,办理机动车辆年检实行“先完税,后年检”。市局现对机动车辆地方税收征管重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对实施机动车辆地方税收联网监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机动车辆地方税收联网监控,是贯彻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举措之一。近年来,我们在机动车辆税收征管上,采取直接征收、委托代征、年检把关等多种征收方式,虽有一定效果,但始终存在征管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的情况。通过实施机动车辆地方税收联网监控,机动车辆在年检前先完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和把关,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各税种征收工作效率,各地对此要有高度认识。因此,要求各地要做好本辖区机动车辆地方税收联网监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系协作,做好职能部门间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机动车地方税收联网监控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资料和市局原有的机动车电脑档案,将有关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机动车税务登记电脑档案,所有梅州市户籍机动车辆,相关资料必须在系统开通运行前录入完毕。由企业单位、个体运输户统一申报纳税的车辆,资料录入“大集中”系统;免税车辆和其他车辆,资料录入联网监控系统。各地应结合实际,在办税大厅指定车辆税收办理窗口,并在窗台上放置《办理车辆税收须知》(附件1)。

  三、机动车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原则

  (一)机动车辆地方税收征管实行“车籍所在地属地登记管理”原则,即机动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相关资料登记录入、征管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属地营运车辆地方各税费,并负责发送通关信息。营运机动车辆到车籍所在地以外经营,以及营业地与发送通关信息地不在同一地的,由营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除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外的其他地方各税费,并负责在车辆年检前开具《梅州市营运车辆纳税证明》(附件2)。

  (二)梅江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梅县属单位的机动车辆,由梅江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登记录入、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其他地方各税费,税款入梅县库,并负责发送通关信息。

  (三)凡在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新车入户的机动车辆,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由梅江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梅江区局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后即可发出通关信息,然后再将车辆登记户口迁出到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一)凡在梅州市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车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录入登记。

  (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定为机动车辆年检之前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行使证》(原件),如果是办理入户的机动车辆,则须提供《待理证》或《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原件)。

  (四)征收人员必须将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与机动车税收征管电脑档案进行核对后进行税款征收,属两年年检一次的,必须征收上年度和本年度税收。如该机动车无税收征管电脑档案资料,必须告知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到登记分局办理机动车税务登记。

  (五)企业单位拥有的机动车辆,包括企业自用、出包、出租的机动车辆,统一由企业单位申报缴纳税款。实行统一申报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所有车辆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六)办理车船使用税免税手续的单位,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机动车行使证》原件或免税单位证明和固定资产账本复印件。

  (七)机动车辆转户的,必须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前,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税费或办理免税手续。

  五、营运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一)从事机动车辆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进行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公安交警及交通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料录入登记。

  (二)除帐册健全,并能真实反映经营情况的运输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营运税收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从事机动车辆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四)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实际营业运输收入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

  (五)个人承包和挂靠企业的机动车,由企业在每月15日前按照定额统一申报缴纳上月应缴税费。实行统一申报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所有车辆(含承包、挂靠车辆)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六)从事机动车辆营业运输的个人运输户,必须在每月15日前按照定额申报缴纳上月应缴税费。

  (七)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月清缴发票,结清税款。代开票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金额未超过定额的,开具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相应抵减该月的定额税款,并按定额与开票金额的差额计征税费;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按照发票开具金额征收税款。

  (八)单位和个人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原则上按照交通部门核定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确定“营运”或“非营运”。对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为“非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地方各税费。

  (九)从事机动车辆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路部门办理报停手续后,必须在当月持《报停单》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业手续和清缴税费。报停后重新从事营运的,应在营运前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六、通关信息管理若干规定

  (一)通关信息由系统自动发出和人工指令发出两部分。

  (二)单位和个人办理机动车入户、年检、转让和报停、报废手续之前,必须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对仅需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在完税后由系统自动发出通关信息,免税机动车辆经审核办理完免税手续后由系统自动发出通关信息。

  (四)确认发出通关信息条件。1、免税机动车辆,审核《机动车行驶证》或免税单位证明和固定资产账本复印件确认;2、应税机动车辆,审核《机动车行驶证》、年检当年和上一年应缴税款(两年年检一次的新入户车辆第一次年检时,审核年检当年和上二年应缴税款),确认完税后发出通关信息;3、营运机动车辆,审核年检当年和上一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年检月份(不含当月)上溯一年应缴地方各税费,完税后发出通关信息;4、营运机动车辆由企业单位、个体运输户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必须核实机动车辆年检月份(不含当月)上溯一年统缴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完税后发出通关信息;5、营运机动车辆到户籍地以外经营,以及已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凭《梅州市营运车辆纳税证明》并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后,发出通关信息。

  (五)机动车辆地方税收监控系统开通运行后,机动车辆年检时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机动车纳税证明》或《机动车免税证明》,不再委托代征地方各税费。

  (六)税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不按征管范围征收税款,对不符合发出通关信息的机动车辆擅自发出通关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开具《梅州市营运车辆纳税证明》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八、本通知规定从2006年2月27日起执行,此前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办理车辆税收须知

  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梅州地税公安(交警)机动车辆地方税收监控系统,从2006年2月27日起开通运行,机动车辆实行“先完税后年检”。办理各类机动车辆税收事项如下:

  一、免税机动车辆

  免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或免税单位证明和固定资产账本复印件办理免税登记手续。

  免税车辆: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辆;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

  (三)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

  (五)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辆。

  二、应税机动车辆

  应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办理纳税事项和登记手续。已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属单户(辆)缴税的,凭完税凭证办理;属统一申报纳税的车辆,经核实已申报纳税的,发出通关信息。

  三、营运机动车辆

  (一)车辆户籍地与经营地在同一地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在户籍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年检月份(不含当月)上溯一年应缴地方各税费后,发出通关信息。已申报纳税的应附带完税凭证。

  (二)营运机动车辆由企业单位、个体运输户统一申报纳税的,凭《机动车行驶证》,经核实机动车辆年检月份(不含当月)上溯一年统缴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后,发出通关信息。无《梅州市营运车辆纳税证明》的,视作户籍地与经营地在同一地。

  (三)营运机动车辆到户籍地以外经营的,凭《机动车行驶证》、经营地开具的《梅州市营运车辆纳税证明》,在户籍登记地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后,发出通关信息。

  (四)营业税及附加实行按月申报缴纳,逾期则加收滞纳金。

  四、机动车辆入户、转户

  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前,凭《待理证》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税费或办理免税手续。

  五、机动车辆报停

  在车辆报停的当月,凭《报停单》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报停后重新使用的,必须在重新使用前到主管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违章处理

  应税机动车辆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附件2

  梅州市营运车辆纳税证明

  NO :

  税务分局(所):

  你单位所辖 号牌车辆,车主 ,经营(客、货)运输业务,核定装载 吨(位),从 年

  月至 年 月应缴营业税及附加已在我单位

  缴纳。

  特此证明。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公章)

  填 开 说 明

  1、营运机动车辆实行由车辆户籍所在地登记并缴纳车船使用税。营运车辆到户籍所在地以外经营,以及营业地与发送通关信息地不在同一地的,由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在车辆完税后年检前开具车辆纳税证明,加盖公章后生效。

  2、分户(辆)纳税的车辆应缴清年检月份(不含当月)上溯一年内的运输营业税及附加后开具。如上溯一年内有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须分别开具。

  3、由运输单位统一缴纳运输营业税的车辆,应缴清车辆年检月份(不含当月)上溯一年内统缴单位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后开具。如上溯一年内有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须分别开具。

  4、车辆纳税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车籍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