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财法[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字[1999]278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我市的具体操作办法是:个人出售现有住房时,应先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若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全部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持以下资料向已出售住房所在地地税分局提出退税申请,经地税分局核实后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1、《退税申请表》;2、已出售住房的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等;3、1年内购房的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时需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据文件精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暂不适用于外籍个人。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