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全面、协调的城乡互动体系,逐步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2005年9月22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原则、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采取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试点引路、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工作方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总体目标:从2006年起,在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意见》(泉委[2004]86号)中明确的2777平方公里范围内(附图蓝线区内)的建制镇、集镇,要依据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编总体规划,有条件的、经济发达乡镇要进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在2777平方公里范围以外(附图蓝线区外)的乡镇,应依据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总体规划调整修编总体规划。

  (三)具体目标:以沿海、沿路、沿江的小城镇为重点,尤其是部、省、市级重点镇,实行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完成8~10个小城镇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和20个以上商贸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及30~40个中心村“六图一书” (即用地现状图、区域位置图、用地规划图、道路竖向规划图、给排水规划图、电力电信规划图和规划文本说明书,下同)的规划深化工作。2006年上半年,完成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2010年底前,全市在城市规划区外乡镇的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率达到80%以上,并积极推进中心村的“六图一书”规划深化工作。

  切实提高村镇住宅的建设质量、环境质量,加大旧村整治和试点住宅小区建设的工作力度,努力改造人居环境。每年安排1~2个重点镇的重要街段景观设计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通过5~10年的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造型别致、生活便利、居住舒适、真正上档次、有品位的村镇住宅小区,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市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二、强化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

  (一)把握好村镇规划建设的七个关键环节。一是布局的科学性,二是功能的合理性,三是交通的便捷性,四是环境的生态性,五是居住的适宜性,六是建筑的地域性,七是文化的传承性。

  (二)加大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把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对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要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组织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的调整或修编,有计划地推进中心村规划向“六图一书”深化。

  (三)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并主动融入到大泉州的发展规划,找准功能定位。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政[2002]42号)有关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体现:城镇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和控制指标;毗邻城镇的取水口、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和控制范围;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等。

  2、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体现: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涉及文物保护拆建、构筑物控制性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3、在规划中明确城镇“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已完成编制或调整的,但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完善的,要及时地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沿海地区的中心村和沿县级以上交通干线的山区中心村规划要达到“六图一书”的深度,其它边远山区、贫困的中心村规划要达到“三图一书”的要求;村镇规划编制达不到技术指标深度的,县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四)依法依规编制村镇规划。规划要严格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层次由高至低进行编制;建制镇、集镇要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450平方公里内(附图红线区内)的中心城区进行规划建设的,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从2006年起,在 2777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建制镇、集镇,要依据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总体规划,市级以上的重点乡镇要进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2777平方公里范围以外的乡镇,应依据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乡镇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村庄规划编制要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低层次的规划必须依据和服从高层次的规划,严禁违反或擅自改变上一层次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抓好村镇规划编制的重点。建制镇、集镇必须根据镇区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村镇的商贸区、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消防、环保、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村镇风貌特色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历史文脉的传承,科学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对有条件的经济发达村镇,可结合新建和改旧,启动村镇详细规划编制试点;在村镇规划编制中,文物部门应事先介入文物普查,提出保护意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编制保护专项规划,市、县两级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和指导。

  (六)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备案。从2006年起,各类村镇的规划项目除按现有规定程序报批外,在2777平方公里范围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规定的Ⅱ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基础设施、泉州市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保护的规划方案,应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全市所有镇(乡)的总体规划、市级以上试点小区的详细规划应当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备案。省级以上重点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村镇规划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村镇规划监督管理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改革思路,将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督管理权下移到乡镇和村,强化市、县(市、区)两级规划监督指导职能,健全完善“三级政府(市、县〈市、区〉、乡镇)、四级管理(市、县〈市、区〉、乡镇、村)的村镇规划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二)严格落实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制度。村镇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两证”(即用地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和“一书一证” (即村镇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福建省村镇建设许可证,下同)制度。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取得“一书两证”;在集镇和村庄的单位建设及个人兴建生产建筑必须取得“一书一证”;村民自建住宅必须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一证” (福建省村镇建设许可证)。没有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对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未取得“一书两证”和“一书一证”进行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和加强村镇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抓好具体工作,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村镇规划监察,切实做好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章建设。对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在建制镇、集镇要停止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对土地进行整合利用,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分片实施、配套建设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要集中资金抓好道路、电力、电讯、给排水、垃圾处理、绿地和科教文卫设施建设;鼓励乡镇之间的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对分散、零落的村庄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群众自愿的原则,结合拆旧建新工作进行迁并,引导群众向居住小区集中;要加快推进村庄住宅小区试点建设工作,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大力推广省、市村镇住宅建设标准图册,在规划选址、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为试点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开展村镇生态型住宅小区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开展传统民居在村镇试点小区建设的运用。

  四、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筑市场

  (一)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基本程序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镇兴建生产建筑或住宅都必须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二)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杜绝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村镇建设工程要参照全市城建重点实施项目管理模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镇建设在建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问题,全面提高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

  在村镇规划建设中,要加强抗灾、防灾工作,避免地质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村镇规划的编制要有防灾评估内容,在批准建设用地时要注意避开存在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风口、有严重环境污染等地质及自然灾害易发地带,严禁在地质、自然灾害危险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选址,要尽快调整,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建筑工匠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五、落实管理人员编制,建立健全监察队伍

  (一)加强县(市、区)、镇(乡)两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站、所)的建设。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村[2000]24号)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通知》(泉委发[2002]6号)精神,参照建设部《关于转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落实乡镇村镇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村综字[1997]第1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落实县(市、区)、镇(乡)二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各县(市)及洛江、泉港区应设立专门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纳入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编制数为3至7人,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确保本行政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2、乡镇设立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调整配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监察队伍的建设。各县(市、区)要配齐配强监察人员,认真履行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开展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监察工作。

  六、加大经费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城镇化进程

  为促进我市村镇规划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保证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正规有序地开展,各级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政[2002]42号)及《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通知》(泉委发[20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村镇规划经费的保障工作:

  (一)事业编制的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二)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扶持资金的投入。各级要设立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村镇规划建设所需资金以县(市、区)、镇(乡)投入为主,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要落实土地出让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的要求,并将村镇规划建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形成一项制度,将有限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省、市确定的重点村镇的规划建设项目和对经济落后的村镇的扶持,切实做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见效一片。从 2006年起,市财政从预算内支拨一定的村镇规划建设专项经费,并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扶持重点、试点村镇的规划修编、重点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市城乡规划局与市财政局商定。

  (三)各级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经费要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七、建立规划培训制度,提高村镇工作管理水平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是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素质不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乡镇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规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实际,要按照不同层次,分期分批地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建立和形成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制度。

  (一)乡镇领导干部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制度。从2006年起,全市乡镇领导干部培训增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内容,全市乡镇分管规划建设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规划培训纳入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年度计划。

  (二)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和村镇站长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制度。从2006年起,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局每年组织举办1期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和村镇站负责人业务培训班。

  (三)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系统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人员流动情况,定期举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班。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市建设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十一五”期间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各县(市)及洛江区、泉港区,各镇(乡)要成立政府一把手挂帅的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并依托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村镇规划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把村镇规划建设的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