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服务作用,准确、及时、全面地分析和指导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与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手段和工具。近年来,我市统计事业有了较快发展,统计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有了较大提高,但随着统计任务的日益繁重,履行职责的困难不断加大。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真正把统计工作作为基础性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在制定政策、督导落实工作和综合考核时注重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要加强统计工作的思想、组织、业务和现代化建设,重视统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统计队伍结构。要认真落实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强化行政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一)建立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适应的统计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及其确定的改革方案,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建立相应机构,充实国民经济核算和服务业统计力量,加强对国民经济核算和服务业统计的领导与协调,增强统计反映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反映、监测和监督能力。

  (二)健全县级统计内设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规范行政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县级统计部门要建立“普查机构”,负责各类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要建立“统计执法机构”,依法规范全社会统计行为。二是加强县级统计部门力量,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05]18号)要求,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择优录用高层次专业人员,充实专业统计人员队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重。三是加强对县级统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县级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命和调动,事先应征得市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三)健全基层统计网络,强化行政管理。按照国家统计数据管理体制高度垂直、主要统计数据下算一级的办法,各乡镇(街道办)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综合统计职责,同时要在现有编制内调整充实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市、区)统计局管理为主,人员的调整应事先征得县级统计机构同意。有条件的可在乡镇(街道办)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村(居)的统计工作,并报县级统计机构备案。大中型企业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规模以上企业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履行综合统计职能;企业集团下属部门和单位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有关统计工作;小型企业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企业实行统计负责人制度,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所在地县级统计机构备案。

  (四)建设“学习型”统计系统,提高统计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认真抓好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统计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对统计人员每2—3年要轮训一次。严格执行统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抓好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加大投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市、县、乡三级政府统计部门日常事业经费要足额到位,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种普查、大型调查经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核定经费额度,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同时,按工作进度足额划拨到位。各级要为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微机等联网设备,县级统计部门要达到“人手一机”,乡镇统计站至少配备1台微机和必要的联网设备,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人员要配备专用微机网络设备,尽快实现网上直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积极建立合理分工、规范管理、信息共享的统计体系

  要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以避免数出多门,防范统计数据失真风险,确保统计信息安全。建立部门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统计数据权威。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法定期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进行检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业务管理,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凡已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不得重复布置,以减轻基层统计负担。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防止非法统计调查项目进入实际调查领域。建立健全规范的宏观数据审核把关发布制度,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宏观数据发布平台和发布制度,部门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提供,要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审核把关,确保统计资料的合法性。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国家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国家和省驻本地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对于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财务、业务等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级工商、税务、民政、编制、质监等部门要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资料,实现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满足各项统计调查的需要。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健全完善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数据“下管一级”的规定,构建科学高效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

  五、推进依法行政,夯实统计基础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普法执法力度,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充实执法力量,并在办案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统计部门要与监察、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共同搞好统计执法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在工作考核中盲目追求高指标、层层加码等不正确的做法,遏制在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不断加强统计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体私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如实、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提供相关统计资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各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统计登记、统计人员资格认定等基础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基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法规范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实现基本单位统计机构人员配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档案等基础工作的科学化、网络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数出有据。凡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机构改革撤并、改制或重组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统计工作任务和统计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交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六、深化统计改革,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积极探索建立统计管理新模式,推行统计委派制、代理制等新型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计中介组织,加快政府统计职能的转变。要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加快实行在地统计。坚定不移地进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扩大抽样调查方法的应用范围,健全完善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统计指标体系。

  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进度,使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逐步建成一个以市级统计部门为龙头,以县级统计部门为主干,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和企事业单位的全市现代化统计信息网络体系。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