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县局、直属单位:

  现将《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市局。

  附件: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防止漏征漏管和纠正在征收管理范围上的混乱现象,使税收征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5]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收入征管缴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陕财税[199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凡属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具体为: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中央企业所得税和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包括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合作信用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凡缴纳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种的纳税人,必须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省、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划分根据省政府陕政发[1995]8号文件和省财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陕财税[1995]9号文件精神,在我市范围内,由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

  (一)西北电管局和省农电局按规定汇总应补缴的电力产品增值税;(西北电管局和省农电局所属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和《关于对我省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在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的增值税以及除上述以外的其它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所在地国税局征收。)

  (二)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所缴纳的增值税;(三)原来省上明确直接管理的单位:西北饭店、省资金管理局、省级银行等。

  除上述(一)、(二)、(三)项外,均属西安市国税局征管范围。

  三、市国税局各分局、县局征管范围的划分

  (一)市国税一分局负责在城郊六区范围内中央、省、市三级下列行业、部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一轻、二轻、建工、外贸、棉纺、省市政府、群众团体、农林水电、供销社、旅游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民政局、残联、民主党派、军工军需以及金融系统。

  (二)市国税二分局负责在城郊六区范围内中央、省、市三级下列行业、部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冶金机电系统、西电公司系统、粮食、建材、电建、蔬菜、烟草、化工、铁路、经委、计委、科委、科协、技术监督、石化、物价、体委、卫生、红十字会、省市委、省市人大、市容委、一商、二商、医药、房地产、机械、仪表、电子、煤炭、邮电、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文物、文联、文管、省级商业、公检法司、园林、环保、市政、财政、税务、物资、交通、民航、地质、测绘、地震、统计、教育、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局、老龄委、药材。

  (三)市国税局高新分局负责除涉外企业以外的国家、省、市科委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在高新开发区内为管委会服务的新办的第三产业、在高新开发区新建厂房中购买厂房进行生产并准备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市国税局涉外分局负责城郊六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五)市国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除涉外企业以外的进驻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六)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出口产品的退税管理。

  (七)市国税局莲湖分局、新城分局、碑林分局、未央分局、灞桥分局和雁塔分局负责本区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负责区辖内的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外地(含市属六县和闫良区)驻区企事业单位、驻区范围内军队(含武警)办企业、中央、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司、知青企业、挂靠企业、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办企业(不含大中型企业所属各类学校)、在北京汇总纳税的单位举办的服务公司、知青企业(不含铁路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所属企业)、经营核算地设在郊三区的除各大纺织印染厂以外的中央、省、市企业单位所属的劳司、知青企业和无主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八)长安县国税局、周至县国税局、户县国税局、临潼县国税局、高陵县国税局、兰田县国税局和市国税局闫良分局按行政区划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