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不再进行一年一度的增值税结算,但结合西安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增值税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还存在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而且去年增值税结算结果表明,有针对性地进行增值税结算是必要的。通过结算,一是对增值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操作中的衔接情况进行回顾,及时调偏纠错。二是核实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以及征免界限划分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多退少补,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三是在结算过程中,结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和验证工作,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好基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加强对增值税结算工作的领导,认真进行结算前的业务培训,做好人员组织和部门协调,统筹兼顾,确保增值税结算工作质量。

  (二)为了使结算工作有效进行,各局在对所管增值税纳税人1995年的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全面结算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点企业或行业下户查帐结算,对一般结算户依会计报表,申报资料进行结算。

  (三)在进行结算时,一是要核查清计税收入,准确计算出销项税金;二是对进项抵扣凭证全年分析计算,防止重复抵扣;三是对以前查出的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要查看是否调整了帐目,防止前头补税,不调整帐,以后再抵扣。

  (四)对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按月计算造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各局可在结算中按其全年的进项税额和免税,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占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对年底的留抵税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的核实分析,确保下期如实抵扣。

  (六)各局可根据本局的管户情况,整理出便于实际操作的结算政策汇编,促使结算工作以法进行。

  (七)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对1995年7月1日前仍按原规定结算,1995年7月1日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结算,在审查和结算时,必须查看上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给出口企业的批件,一是查清是否有出口权,二是出口权是批给谁的。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审查:(1)应收款科目借方的有关对应科目的审查,看是否有销售已成立,而未结转销售;(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审查,看货物已发出,而未作销售;(3)专用发票(含普通发票)存根联的审查,看是否有票已开,而未按规定作销售。

  (九)增值税结算工作于96年5月底前结束,并将《1995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结算情况统计表》和《1995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结算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

  和书面总结报送市局。总结内容必须包括:对结算工作采取的措施,结算中发现或检查出的问题类型,查补入库税款,目前征管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二、关于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意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列问题按以下精神办理: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国有森工企业范围包括:国有森林采伐企业,国有木材加工企业,国有林业运输企业和国有木材供销企业。

  (二)关于承担国家储备物资的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方法。为了便于操作,对承担国家储备物资的企业(一是是否有上级下达的储备物资计划,二是有无财政部门承担储备费用文件)核实的基础上,采用当月实现的应交增值税(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全部用于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方法,直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全部抵扣完为止。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工作,由各分局、县局研究审批。对承担国家储备物资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国家储备物资和自营货物经营情况,否则,不予抵扣。

  (三)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新申请认定包括新办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

  三、结合增值税结算,按照市局制定的《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对符合规定条 件的及时办理验证手续,否则,予以取消,并将审查清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