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近接西安市农村信用社关于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税前列支标准问题的申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管理费提取问题农村信用社上交联社管理费提取标准,按照地区差异区别对待的办法,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市联合营业部按营业收入的3%提取,其他各县信用社按营业收入5%提取。各信用联社应严格按照管理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有计划、合理支出,年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管理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同时,对各联社用于专项奖励、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车辆等)的支出,需报经市国税局进行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问题根据财税字(95)81号通知精神,鉴于我市农村信用社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农村信用社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三、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问题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19%的比例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