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全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由于历史、体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自己经营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能力。为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做好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城市信用社贷款处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处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处置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村信用社长期形成的不良资产,不仅是加快发展的沉重包袱,而且也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加快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市6.66亿元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能否按时足额到位和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更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好历史问题,全面提高信用社资产质量,促其轻装上阵,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突破菏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担负起政府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职责,加快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工作步伐。

  二、充分发挥执法执纪部门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务行为各级政府要支持司法机关开展清收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打击恶意逃避农村信用社债务和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有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落实信用社债权。对恶意逃废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或个人,有关部门不得为企业办理改制的审批登记手续,并从政策、结算、信贷、执法等方面加大制裁力度。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起诉的案件,司法机关要从快审理,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特别是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要重点督办,限期执行,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三、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原则,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的原则,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的成因、形态、载体,逐笔提出清收盘活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一是对企业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落实还款来源。其中对“脱壳”经营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接债务;对暂时难以落实的,要采取完善担保、更换抵押资产等措施,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二是对村集体不良贷款要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解决。村集体有集体资产的,可通过盘活集体资产收回贷款;村集体有经营项目的,可用承包经营收入归还贷款;村集体有发包收入的,以发包收入逐年抵偿贷款。三是对过去由行政部门承贷、协调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由本级政府协调清收盘活。属行政部门承贷的,要在2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属行政部门协调或担保的,要完善担保手续,落实专门人员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以个人名义承贷、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制定、落实还款计划。四是对公职人员承贷的不良贷款,要在2年内收回。五是对农村信用社接受城市信用社划转的不良贷款,以及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同级政府可在国家土地承包法框架内,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的方式予以盘活。六是加大损失贷款的核销力度,税务部门要简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核销手续。七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占比较高的县区可借鉴潍坊等地的做法,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采取集中处置的方式,收购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具体操作上,要统筹协调、科学运作,防止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出现新的财政风险。

  四、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快速发展(一)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城市信用社贷款处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关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意见,按照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和政策规定,落实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要组织信用社及时对照专项票据的兑付条件进行试算,找出差距,明确重点,尽快改进。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提高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确保国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规定运用扶持政策,确保国家和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产生的效益用于消化历史包袱。

  (二)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增强支农资金实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歧视性政策,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严禁以存款为条件向农村信用社拉赞助、索钱物。

  (三)规范监督检查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

  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收费要严格按国务院、省和市政府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严禁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类监督检查要进一步规范。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抓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作为全市建设金融安全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县区都要成立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区长任组长,人行、银监局、农业局、经贸委、工商、税务、公检法司和农村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清收盘活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根据各自情况,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具体措施,对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把清收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的考核目标,按照建立“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奖惩”三大体系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清收盘活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专项票据兑付要求的,要严肃追究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全市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