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十堰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切实解决我市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为振兴十堰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保障基础。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二、整顿规范的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以及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重点对承包开采、协议开采、招商引资和改制企业进行清理。认真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予公告。相关发证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未经授权,擅自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有偿化处置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落实"三同时"措施,治污不达标以及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所有证照、登记。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存在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等问题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四)开展重点矿区、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对十堰城区的采石场、郧县谭山大理石矿、竹溪和竹山煤矿、郧西黄龙山金矿等矿区、矿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城区采石场要从总量上进行控制,凡年开采量低于规划控制的最低开采规模以及位于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对当地经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的采石场一律关闭。郧县谭山大理石矿要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合理设置矿权,淘汰落后开采加工工艺,提升产品深加工能力。竹溪、竹山的煤矿要以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郧西黄龙山金矿区要坚决遏制滥采乱挖现象,严禁小混汞碾非法炼金。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的专项清查工作。凡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二是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对本级审批发放的采矿许可证逐个进行清理,重点是对发证程序、发证资料和档案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越权发证、违规发证和不符合审批程序发证等问题。

(六)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对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发布前的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在整顿和规范期间顶风作案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期间,要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充分发挥惩戒警示作用。

(七)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8号)的规定,将各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分设机构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推进县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采矿权年检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

三、工作进度安排

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县市区自查自纠为主,市里抽查、督查、稽查为辅。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全面启动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5年12月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学习、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以采矿权审批发证清查工作为切入口,开展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的"三查"工作,找出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确定整顿和规范重点,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和规范阶段(2006年1月--2007年9月)。其中2006年1月至年底,以整顿为主,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1月至9月,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开展专项整治,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进一步理顺规范县级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科学合理规划,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逐步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加强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1月)。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接受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市政府已成立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统一协调行动,形成合力,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是国务院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担当起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定责任,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对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优化方案,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 并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四)加强督查,标本兼治。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将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以县(市)为单位开展组织实施。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 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整顿规范工作要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要坚持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做到标本兼治,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各地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