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决、彻底、迅速、果断扑灭重大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畜牧业发展,市政府根据《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西安实际,制订了《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预案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口蹄疫疫情分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10个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15个以上疫点;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Ⅰ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10—15个疫点;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疫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5—10个疫点;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Ⅲ级疫情的。

  (4)Ⅳ级疫情:在1个县区发生疫情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a.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8个以上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b.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2)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a.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5个以上8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b.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疫情的。

  (3)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2个以上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

  (4)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区县发生疫情。

  其它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防控和扑灭疫情。

  2.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防控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布防,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

  3.严格执行疫情确诊程序和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及依法公布原则。

  4.内紧外松,统一报道,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审批制度。

  5.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采取防、检、监、查、封、隔、杀、消等综合防治措施,就地隔离、封锁,集中控制和扑灭。

  6.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反应灵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或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二、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情防控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

  是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农业、林业、财政、计划、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市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收集疫情信息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及时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领导本区县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农业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

  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9.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0.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疫病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随时掌握、提供野生动物迁徙规律资料,并对野生动物迁徙进行监测和预防。

  1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

  12.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自的防控工作。

  三、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一)监测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疫情确认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防疫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对于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进一步进行疫情确认。

  (四)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现的患病动物,怀疑是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畜牧兽医总站,并同时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确定一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贻误工作的,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3.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措施

  发生Ⅰ级疫情或Ⅱ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发生Ⅲ级疫情时,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两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Ⅳ级疫情时,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范围确定

  1.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指病畜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公里的区域。

  (三)扑杀

  1.牲畜口蹄疫扑杀疫点内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易感动物并做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内易感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全部进行无害化和消毒处理。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全部发病禽类和所有易感禽类,并对疫区所有扑杀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和消毒处理。

  3.其它重大动物疫情扑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封锁

  1.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封锁令的发布:当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a.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b.对所有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c.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a.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b.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移动。

  c.对牲畜口蹄疫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受威胁区。

  a.对牲畜口蹄疫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禽流感受威胁区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抗体监测,依情况进行紧急加强免疫接种。

  b.对相关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临时消毒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他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4人,其中1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1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2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动物粪便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并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天。

  扑杀人员要求:凡参加扑杀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禽类可用柴油将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畜及其他较大的动物应先采用注射药物或射击将其致死,然后用柴油焚烧。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按规定处理后,并对疫区进行终末全面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写出审验报告,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五)病畜(禽)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1.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全部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适用于销毁的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2.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血液的无害化处理。

  a.漂白粉消毒法: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均,放置24小时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b.高温处理: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成蜂窝状时为止。

  (2)皮毛的无害化处理。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

  中浸泡30分钟,用水冲洗后晾干。

  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小时,并随时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份生石灰加入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3)病畜鬃毛的处理。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小时。

  (六)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应急后处置

  (一)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畜禽(包括病畜)、畜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1.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2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组成。

  2.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畜及同群畜禽、销毁的畜禽类产品和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3.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小组签名,经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4.评估登记: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5.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不予补贴:运输、屠宰、贮藏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等。

  (二)执行标准和程序

  按照国家农业、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

  市级储备不少于100万元,区县级不少于30万元。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二)物资保障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禽流感疫苗市级不少于30万羽,区县级不少于10万羽,口蹄疫疫苗市级不少于20万头份,区县级不少于10万头份)、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三)技术保障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工作。

  市上设立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市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1.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1)疫苗(种类、数量)。各种动物疫病疫苗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最低要求的储备量,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2)诊断试剂。各种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市级不少于2吨,县级不少于1吨。其它消毒剂储备市级不少于1吨,县级不少于500公斤。

  (4)常用消毒设备。

  a.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b.消毒容器:20升、50升。

  (5)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6)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7)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

  (8)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市级不少于500个,县级不少于200个。

  2.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重大疫病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管理,由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七、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本预案执行不力,防检措施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八、附则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