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精神,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四川新材料产业化出口基地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四川新材料产业化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税方面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科技兴贸、扩大出口的精神,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基金、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出口产品研发资金等,支持基地的发展。

  (二)基地内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市商务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查,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视财力情况对项目贷款利息部分给予适当贴息。

  (三)基地内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地方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和项目投资支持。

  (四)基地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五)基地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六)基地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基地内企业引进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人才,企业针对其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基地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基地内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对基地内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申请,报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十)对基地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方面

  (一)本着用地优先、条件优惠、手续从简、审批从速的原则,及时提供并保障基地生产建设用地。

  (二)在基地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企业用地采用出让方式的,其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市财政专户,扣除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和专项资金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安排给所在地区政府。企业用地采用租赁方式的,其租赁金按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最低限收取。

  (三)对基地内企业投资科技含量高、产品市场覆盖率高、发展前景好并对自贡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灵活的“一项一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能源及配套设施方面

  基地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能源的供应,市政府将优先予以安排,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四、人才方面

  (一)围绕基地建设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两院院士,政贴专家,国家、省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优秀博士生,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其他成绩显著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可聘为自贡市特聘专家。特聘专家聘期内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300元以上的技术津贴,两院院士每月发给1000元以上的技术津贴。特聘专家的聘任按照《自贡市特聘专家选聘管理暂行办法》(自委办[2003]106号转发)办理。博士、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补助1000元和300元,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津贴办法的通知》(自委组通[2004]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围绕基地建设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可享受医疗、购房、交通、子女入(升)学优惠政策,受到法律保护。具体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优秀专家医疗待遇的意见》(自委办[2003]106号转发,下同),市卫生局《关于优秀专家医疗优待的意见》,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关于引进人才和优秀专家购房、交通、子女入(升)学优惠的意见》,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人才法律保护和服务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三)围绕基地建设引进的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资分配的形式,可实行岗位工资制、津贴分配制、奖励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兼职兼薪制、效益工资制、项目(课题)工资制、年薪制、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可选用上述一种或几种分配形式,也可将几种分配形式组合成一种新的分配形式。

  (四)围绕基地建设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我市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自贡市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围绕基地建设引进的人才,可以技术作价出资入股,参与资本运营和收益分配。优惠政策按照《自贡市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于基地建设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优惠政策按市地税局《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市国税局《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围绕基地建设引进的人才,可以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在国家没有明确限制的一切领域投资创业,具体按照市经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