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自实施划区域对重点国家(地区)招商战略以来,全市的对外合作交流步伐明显加快,出访人员明显增加。今年1-10月份,全市共批准因公出访团组191批640人,同比分别增加11.7%和10.2%.其中,自组团109批528人,随市外组团82批112人。出访团组的增加,进一步宣传了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了对外招商引资,为加快我市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现了实施重点招商战略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团组的增加也给因公出访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是有些团组出访目的不明确,没有实质性内容,甚至存在编造假项目、假邀请函、隐瞒身份的现象;二是随市外团组跨部门随访的问题比较突出,且出访任务与实际身份不相符;三是出访结构不合理,“三多三少”现象比较严重,即一般性考察团组多,洽谈项目的团组相对少;党政干部出访多,企业、技术人员出访相对少;赴旅游热点国家的团组多,重点招商国家(地区)团组相对少等。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加重了各单位的经费负担,又助长了公费旅游、攀比出访的不良风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正常的出访秩序和出访效益。为切实加强对因公出访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访要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团组不仅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而且要提供详细和真实的出访材料。同时,要坚持突出经贸、科技团组,严控一般性考察、访问团组;突出企业及技术团组,严控党政人员团组;突出重点招商国家(地区)团组,严控非重点招商国家(地区)团组;培训团组应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青年骨干(中长期培训)为主,严格控制一般性培训团组。

  二、因公出访要坚持少、小、精的组团原则。考察和访问团组一般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出访1个国家(地区)不超过7天,2个以上国家(地区)最多不超过12天。市直部门组团出国(地区)考察、访问,随团的县(市、区)不超过2个,每县(市、区)限1人参加,且随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三、随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国(地区)考察、访问的团组,原则上不再审批。如确实有实质性内容且必须随团的,也应派遣与组团单位同一系统的人员参加,并向市外事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出访理由和省外办出具的征求意见同意函。我市部门或单位随省直系统的团组出访,每次只限1人,且身份相符,任务要实。培训团组必须出具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审核件。

  四、同一县(市、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市内联合组团,以职务高的成员为团长,出访任务应与其职务相称。跨部门随团的必须就出访理由作详细说明。县(市、区)人员出访必须经本县(市、区)外事主管部门及政府批准。

  五、鼓励企业到我市重点招商国家(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和技术交流活动。严格控制各类一般性团组到上级严控的国家考察访问,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巴西等。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七、出国(地区)办理个人私事,不得持因公护照出境,严禁通过中介公司将因公护照改为因私签证。公务人员因公出访,不得避开政府审批和组织审查持因私护照出境。

  八、出访团组回国后15日之内应将出访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市外办及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将护照上交市外办统一保管。外办和出访团组的主管部门要通过收缴护照、审查出访报告等形式,对出访人员执行外事纪律和出访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不报送出访报告、不能及时交回护照和违反外事纪律等不良团组,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审批派遣单位人员的出访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和行政处理。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