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市容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头(店面)招牌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柳州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户外广告应当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要牢固、安全。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不文明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 不得在下列设施、建构筑物、场所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电力杆、电讯杆;

(六)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门头(店面)招牌,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在同一条道路的门头、店门招牌应整齐、协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经拍卖设置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设置期限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 5日内向市市容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 临时户外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10天以内)设置的布幅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户外广告。

(一)节日、全市性大型活动以及重要、迎宾、经贸、庆典活动,可在批准的区域和时段内适量设置。

(二)宣传招贴画应张贴在公共宣传栏内,不准随意乱贴。

第十五条 城市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场地、建筑、构筑物等均应通过公开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出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第十七条 在以下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市市容管理局审批。

(一)在桥梁或者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或挂浮物和在市政道路及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征得市建委、路灯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二)凡利用花带、公共绿地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作为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先征得公安交通部门的同意;

(四)设置单板面积达1 O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位,应当先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广告设计平面图、效果图;

(四)租用场地或设施协议书(注明租赁期限和租金)。

第十九条 经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的,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由申请人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市容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局接“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获准设置的,发给《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制作、安装户外广告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结构和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和保洁,保持广告画面完整、美观,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广告经营者应用国际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颖户外广告和美化市容的广告。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空置20天以上(含20天)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发布经市市容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拆除或恢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型、锈蚀、脱色及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道路隔离栏、围墙、建筑工地等严禁悬挂布幅横幅广告,确需作商业宣传,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第二十七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设置的有效期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设置设施。

第二十八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遇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管理和社会性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的,由市市容管理局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参照当年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对设置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法设置、脱色破损、陈旧等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由市市容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逾期未清理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容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就广告设置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等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服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市辖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一、户外广告牌设置技术规范

(一)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古代建筑控制地带无广告。

(二)国家机关、学校和名胜风景点控制户外广告。具体地带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

2、大中小学、幼儿园办公、教学大楼及其围墙;

3、名胜风景点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和保护湖泊。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广告,具体包括: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示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道路中心隔离栏;

6、道路绿化带隔离护栏;

7、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8、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公路桥梁收费口及高架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9、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无广告,具体包括:

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2、公交站点(已设置候车亭除外)站牌,公厕指示牌,消防栓、邮筒、IP电话亭、书报亭、出租车停车指示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

3、残疾人使用设施;

4、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情形。

(五)无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设置广告情形。具体包括:

1、在透空围墙设置的;

2、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3、在建筑(构筑)物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4、在车辆出入频繁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5、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

6、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六)无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广告情形,具体包括: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3、遮挡绿化景观的。

(七)各类广告设置必须达到如下技术标准:

1、单立柱式广告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O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1米;

2、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距机动车停车线5O米范围内)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无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3、道路路名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O.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且不得占用人行过街斑马线延长线范围。街道长度小于50O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OO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4、工地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且结构不得外露,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5、经批准设置的路灯灯杆灯箱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占用快车道空间设置;灯箱必须保持足够亮度,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w;同一路段的路灯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

6、在立交桥上设置的广告,广告牌底部不得超出桥底面,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立交桥护栏;

7、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必需同时配备候车凳(椅),雨阳蓬(宽度不得小于1.5米)。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不含底座),宽不得大于3米;

8、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材料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9、除市级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具有遮丑功能的墙面广告外,其它墙面广告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

10、不得在车辆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设置广告;

11、严禁使用水泥电杆设置广告牌。

12、屋顶广告支架应当进行隐蔽处理,屋顶广告形式应当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13、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外,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14、单立柱式广告应限于城市空旷地设置,广告牌投影不宜进入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状距离。

15、每栋建筑物上垂直灯箱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垂直灯箱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16、违法或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上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

17、一层建筑(平房)屋顶不得设置任何广告,二、三层(低层)建筑屋顶广告牌面高度不应大于4米,多层建筑屋顶广告牌面高度不应大于6米。

18、建筑物墙面广告牌面不宜突出建筑外轮廓线,不得超过檐口高度,不得遮挡窗口,不应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

19、三层以下建筑不宜设置墙面广告。

(八)各类广告牌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1、广告牌的安全质量由广告牌设置人负责;对残缺、破损影响市容的广告牌,设置人必须及时修复,保证广告牌的完整和美观;

2、广告牌应由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安装施工;

3、设置广告牌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

4、广告牌用电应以低压配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

5、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必须满足该行业规范要求;

6、设置在市区快车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7、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有线电视光缆等净空距离不得小于0.5米;

8、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距地面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门头(店面)招牌技术规范

(一)临街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二)重要城市道路及繁华商业路段门面、商店招牌须设置

灯光照明,保证夜间亮化。中心城区繁华商业街道招牌夜间亮化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和光导纤维等材料,力求具有动感。

(三)门头(店面)招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招牌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四)门头(店面)招牌必须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三分之二以上。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内容。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按统一要求设计制作,并与相邻招牌规格大小相对统一。

(五)门头(店面)招牌底部整齐划一,长度视门面宽度而定,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即“上下一条线(高度不得大于1 50cm)、前后一个面(突出墙面的距离小于50cm)”。门头(店面)招牌原则上不得在建筑物二楼窗台以上或建筑物裙楼以上设置。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招牌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阳台底部平齐。

(六)门头(店面)招牌的设置一般要与建筑物墙面平行设置,垂直墙面设置的门面招牌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灯箱以及其它新型耐用材料制作,且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屋顶,离地面高度最少3米。

(七)门面、商店不得在本门面、商店门口或人行道上设置移动式招牌、灯箱。

(八)招牌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由招牌设置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加固或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