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宿州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减少水上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加强渡口、渡船特别是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渡运,建立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专项治理整治,使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0%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影响的恶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整治内容

  督促县(区)、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管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制度;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制订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船舶;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主要任务是层层动员。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将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宣传到每个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结合验收标准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制订相应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人,为检查整改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地要集中精力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县、区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主要任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任务是各县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

  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度对我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陈卫东(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吕曾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玉平(市交通局局长)

  郝 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沈献杰(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书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 翔(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交通、安全监管、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三)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简报、报表制度。为互通情况,加强交流,促进工作,各县区要建立简报和报表制度,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事迹、工作经验和动态等通过简报及时上传下达,并按时填报统计表格(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四)不断总结提高,适时开展督查。各县区要在每一阶段结束后7日内将本地整治工作阶段总结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和本次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留底备查。

  附件:1.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督促所属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督促、指导辖区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三)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辖区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四)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定期对辖区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五)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等。

  (六)县乡人民政府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非法载客现象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经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安全监管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三、渡船

  (一)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按照所在县(区)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超载。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六)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县(区)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

  (二)在载客经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