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市各区县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法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务院要求,今年继续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大力度。最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等九部局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也明确提出年底前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要100%予以清欠,其他项目工程款清欠也要完成80%以上。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

  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意识

  要结合实际,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建筑工地、企业和社区,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工资支付、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督促辖区内各施工单位以醒目方式在建筑工地现场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公开告示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等内容,帮助农民工了解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反映意见的渠道。同时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围绕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增强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营造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突出重点,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建委、劳动保障局要从现在开始到11月底,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和施工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排查,进一步摸清建设领域的欠账底数,明确督办重点对象,并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督促其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避免久拖不决导致事态扩大。检查中发现违反《劳动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应立即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加付赔偿金;对于确因困难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责令其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限期结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属省上注册的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四、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各级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审批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无故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暂停其招投标资格。要把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年检和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同时要抓好建设资金到位工作,避免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司法部门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依法及时受理、快速审理裁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部门要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留账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餐饮服务及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的检查力度,把履行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作为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且拒不改正的用工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五、继续采取集中办公形式,畅通投诉渠道,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集中受理各自管辖范围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尽早制定工作计划和预案,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做到农民工投诉接待及时、处理及时,确保年底前完成清欠政府拖欠工程款 100%,清欠其他项目工程款80%以上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重点推动建筑企业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将建筑企业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报告工资支付情况;要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档案,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的重要内容,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自觉地遵法守法。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市建委要借鉴其他省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制度和措施上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200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