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水利农机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农机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免征范围:农业灌溉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年取水量小于3000立方米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为救灾、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二、征收原则及标准

本着“调标一步到位,征收一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执行川办函[2005]110号文确定的标准。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水):取用地表水的按0.085元/立方米征收;取用地下水的按0.20元/立方米征收。

(二)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取用地表水的按0.06元/立方米征收;取用地下水的按0.15元/立方米征收。

(三)水力发电取水:按0.0025—0.005元/千瓦·时征收。从2005年7月1日起暂按0.0025元/千瓦·时征收,今后再适时调整。

(四)其他用水:取用地表水的按0.10元/立方米征收;取用地下水的按0.2元/立方米征收。

三、征收主体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以下取用水户的水资源费:

1.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米至1095万立方米(不含1095万立方米)、年取用地下水50万立方米至182.5万立方米(不含182.5万立方米)的取用水户;

2.市直属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取用水户;

3.在威远河廖家堰以下至釜溪河金子凼以上及旭水河重滩堰(含重滩堰)以下至釜溪河双河口的工业、生活取用水户;

4.装机容量在0.5万千瓦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取用水户。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以下取用水户的水资源费:

1.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下、年取用地下水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水户;

2.装机容量在0.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取用水户。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级管理限额以上的取用水户的水资源费。

四、征收、管理及使用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即: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2.编制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3.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水文测验、水质监测;

4.水资源涵养;

5.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6.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及设备;

7.水法规宣传及培训业务经费;

8.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

9.鼓励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按工业地表水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水)每立方米提取0.5分、水力发电取水每度电提取0.05分作为解决库区移民人畜饮水问题的专项资金。

(二)区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比例仍按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即:区县自留70%,上交市级20%,上交省级10%。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时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不得将水资源费的减免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不按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取用水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服从取水许可管理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长葫水库、双溪水库向自贡城区供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