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陕政发[2005]29号),再次明确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对安置时间、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就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复退军人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区县政府和各接收单位要切实把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问题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要坚决执行现行安置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2005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77号)要求,抓紧落实安置计划,尽快将安置介绍信全部开出;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

  二、尽力将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本区县、本部门历年来因各种原因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分清情况,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置计划,落实接受单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认真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接收单位要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岗位的要尽快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目前尚未发放生活费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全额补发。

  四、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保证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市政府将组织发改委、民政、人事(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于11月中旬,对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要依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六、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难的问题。市安置部门及区县安置部门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

  七、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11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200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