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

  你局《关于上报〈姜堰市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评审验收报告〉的报告》(苏中医政(2006)20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省专家并邀请山东省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姜堰市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姜堰市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标准,据此,现批准姜堰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