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公安局、水产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水产畜牧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狂犬病是一种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死率极高。近三年来,我市狂犬病年均发病率达到0.73/10万,每年因患狂犬病死亡的人数近20人,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2004年我市共发生狂犬病30例,其中死亡率28例,全市各县(区)均有病例发生。为切实做好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预防与控制狂犬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狂犬病的预防控制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必须高度重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精神,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为切实加强领导,决定成立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姚美兰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卫群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谢昌林 市卫生局局长

  黄少将 市水产畜牧局局长

  黄运志 市民政局局长

  黎展森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梁文化 市教育局局长

  游炳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洪杰 市物价局局长

  韦先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振杰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武能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人员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要在部门协调、政策制定、经费投入、工作督导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市、县(区)狂犬病流行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听取有关预防控制狂犬病的情况汇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出席联席会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公安、水产畜牧、财政、民政、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物价、工商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为: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力度,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辖区狂犬病疫情防治工作,提出预防控制疫情的防治措施,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集中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力量,组织救治、预防应急工作队深入疫区,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迅速控制疫情和减少死亡;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和物资方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列支;统一安排和使用疫情救治、处理经费和物资,纳入专项管理,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向广播电视部门提供相关宣传材料。

  (三)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在疫情处理期间保障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影响疫情处理的不法分子。

  (四)水产畜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犬只的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五)财政部门职责:根据卫生部门上报的疫情救治处理所需专项经费和物资的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作出安排,保证疫情处理所需的基本经费和物资。

  (六)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在疫情处理期间做好病员的扶贫济困工作,确保病人安心治疗。

  (七)广播电视部门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工作,免费播放有关疾病防治知识。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负责监督预防接种的狂犬疫苗、抢救病人的药品在供应、运输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杜绝假冒伪劣疫苗、药品进入,把好药品质量关,对违反药品流通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物价、工商、教育部门职责:在各自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全面推动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制定计划,明确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下一步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部门职责、考评标准和奖罚办法,动员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面落实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力争用半年的时间,降低狂犬病疫情。

  四、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投入,要安排必要的经费,购置犬免疫装备、捕犬工具和工作人员的防护设施;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

  针对部分群众狂犬病防疫意识不强、防疫工作阻力大的突出问题,每年的12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次声势浩大的狂犬病强化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教育部门的优势,广泛宣传狂犬病的防疫知识。特别是对广大农民和中、小学生,要大力开展狂犬病的危害性、犬管理与免疫、犬伤处理等狂犬病防疫基本知识的宣教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做好各项防疫工作。

  六、以农村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狂犬病绝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农民是狂犬病的高危人群,因此,抓好农村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农村为重点,针对农村狂犬病的流行实际情况,采取“管、免、灭”(即犬只管理、免疫、捕杀)等综合预防措施,结合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农村的预防控制工作,消除各种阻力,集中力量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犬密度高、犬免疫率低和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薄弱等问题。

  七、加大督查力度,推动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为检查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每年年底前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狂犬病高发的市、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经费落实不到位、疫情居高不下的地方,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督查之前对本辖区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查工作,确保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