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我市出让企业产权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出让方式

  1、企业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

  2、国内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购买企业产权。

  二、资产处理

  3、呆帐、坏帐的处理。对企业的呆、坏帐可根据财务制度关于提取坏帐准备金的规定执行,或从评估基准日往上推十年,以每年应收帐款年末余额之和的10‰作为企业的坏帐准备金。对三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出让时可扣减30%,从净资产中剥离,作为代管资产。

  4、被出让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国资、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冲减净资产。

  5、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企业需报废的资产和削价的存货等不良资产,经财政、国资等部门鉴定后可冲减企业净资产。

  6、对于代管的非经营性资产受让方可接收,也可不接收,由受让方代管的非经营性资产,在“九五”期间,经国资部门批准可免收资产占用费。

  7、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按零出售,但购买方必须有资金注入,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三、职工安置

  8、被出让企业剥离的富余人员和离退休职工可由原企业单独成立管委会管理,也可交有关机构管理。

  9、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可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

  10、被出让企业职工由受让方妥善安置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身份,按有关规定与受让方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并从出售的净资产收入中按受安置的职工工龄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划给受让方。

  11、被出让企业原国有固定职工自愿辞职,可采取买断身份的方法,发给安置费,其安置费原则上按以下五个档次的标准计发:

  第一档次: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每年工龄1000元计发;

  第二档次:工龄十年到十五年的,按所在地企业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

  第三档次:工龄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的,按所在地企业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再增加30%计发;

  第四档次:工龄二十年以上至二十五年,按所在地企业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再增加40%计发;

  第五档次:工龄二十五年以上,按所在地企业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再增加50%计发。

  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社会劳动保险等有关待遇。

  12、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让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离休的按每人40000元,退休的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从被出让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给有关管理机构。如划给受让方的,可冲减出让金额,并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医疗费、山区补贴的发放。

  四、财务税收

  13、企业出让的产权收益不足安置职工费用的,其不足部分可在出让后的五年内由财政部门用该企业上缴的地方实得税收予以抵补。

  14、企业产权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由当地财政返还作为企业产权出让收益。

  15、出让的国有企业从出让年度起三年内上交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16、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实施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可在两则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20%。

  17、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所需试制用的单台设备购置费在十万元以下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

  18、受让方以接收原企业所有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方式购买企业的,按实际投入的股金,三年内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优先保息分红。

  五、土地资产

  19、受让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目前工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0.5-2元,商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5-8元执行。

  20、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金的确定可按评估地价的10-15%计收。

  六、付款问题

  21、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购买需出售的企业产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一次性付清现款,特殊情况一次性交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交款不得少于出售总额的30%,其余部分在三年内逐年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对于一次性付清转让费的,可按转让费的10%优惠。

  七、产权出让收益处置

  22、产权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安置内部职工和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收益安置职工有结余的,上缴国资部门汇缴入库后,返回基金户,通过信托公司优先借给企业使用,利率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一个百分点。

  八、收费标准

  23、评估费:出让方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并经有权部门确认,评估费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24、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工本费,房产交易费按0.5%收取。

  25、工商注册费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出让手续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26、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按成交额的0.5%收取。

  九、转让手续

  27、企业产权出让工作由市国资局牵头,会同财政局、主管部门、体改委以及三明市产权交易中心,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一条龙”服务,按企业改制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不得私下进行场外交易。

  十、其他规定

  28、为鼓励企业积极清收已核销的应收款和存货损失,对收回已核销资产的收入,30%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30%奖励清收有功人员,40%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29、对出售企业代管经营性资产的收入,20%留给企业作为盈余公积,80%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一、附则

  30、本规定由市国资局会同财政、劳动、土地等部门负责解释,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