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据一些分局反映,我市有些报关行(或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下同),为“三资”、 “三来一补”等出口企业提供代理报关的服务,开业多年,仍未申报纳税,未纳入税务管理。有些报关行收取代理费,使用“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损害了出口企业的利益,要求对报关行提供代理报关服务的征税问题加以明确。为了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报关行提供代理报关收入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报关行(包括私人承包经营的报关行)为客户提供代理报关服务,并收取代理报关手续费等费用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税率缴纳营业税,并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营业额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市局东地税发[1995]112号转发)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报关行代理报关收入应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可根据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各项收费减除实际缴纳海关的费用计算(报关行在代理报关收费中缴付给海关的部分可参考市物价局《关于报关行代理报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的有关收费标准)。

  三、使用发票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九条的规定,报关行提供代理报关服务,收取报关手续费等收费,必须开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 “三资”、 “三来一补”等出口企业支付报关手续费等费用时,必须取得上述发票并据以入帐。对未按规定开具和取得上述发票,使用“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关于报关行代理报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6年02月19日 东价字[1996]041号)

市各报关行、东莞海关:

  为了加强我市代理报关收费的管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合理收取服务费用。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代理报关业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脑输单:(海关委托报关行录入)

  1、月报进(出)货物报关大单、每份收取20元(含缴海关10元);

  2、进(出)货物报关清单每份收取10元(含缴海关5元);

  3、月报进(出)货物报关大单表,进(出)货物报关清单表由海关提供,每份收取成本费1.50元。

  二、 代理报关手续费,每批收取20元;

  三、 生产(计划)合同备案清表录入费:

  1、生产(计划)合同备案清表录入每份14元(含缴海关7元)每张为一份,不分表头和清表。

  2、生产(计划)合同备案清表,每份工本费1元。

  四、各报关行原已代办报关手续,只登记未收费的,可按新标准收回。

  五、新标准从二月十日起试行半年,待期满后,根据各报关行及各镇(区)企业反映的情况,再正式确定收费标准。请收到文后,做好新标准宣传工作,让企业自觉缴费,同时即到市物价局申领《东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审定证》,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