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6-03-1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财法[2006]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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