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公布日期:2006-03-1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税[2006]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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