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