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梅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和监督体系,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张德江书记到省财政厅调研时重要讲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办[2005]43号)精神,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评价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第二条 基本方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包括:成本——效益比较法;预定目标与实施效果比较法;摊提计算法;最低成本法;因素分析法;历史动态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公众评判法);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制订的其它方法。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支出项目的不同情况可以只采用一种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同时进行。

  第三条 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基本(通用)指标和个性(选定)指标两大类。个性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和修正指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分级实施。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预算分配的主体,负责安排各项财政支出并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统一规划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邀请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审计、监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绩效目标申报

  (一)财政基本支出的绩效目标,包括按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二)预算单位在申报支出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时,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绩效评价部门和拨款科室,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行性方案必须有科学的论证和专家意见。未提交可行性方案的申报支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市财政不予受理,不予拨款。

  可行性方案中,绩效目标包括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资金使用进度、相关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六条 分类实施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型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主体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一)部门(单位)自我评价。

  财政支出项目统一实行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制度。

  (1)项目完成后评价。所有预算项目支出完成后一个月内,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向财政绩效评价部门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备案。

  (2) 项目中期评价。对跨年度项目支出及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项目,实行项目中期绩效自我评价制度。每个预算年度结束,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都要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制度。

  (3)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应该包括:与申报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具体格式和规范文本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4)抽样审查。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样复核、审查。

  (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财政部门将在每个预算年度筛选部分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材料和基础数据,对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综合专业意见,对项目支出的经济、社会、政治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

  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可以委托下一级财政部门和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七条 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支出绩效进行自评,上报自评报告。

  (1)按项目:凡同一项目,不同单位,共接受省拨财政专项资金、省部门下拨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合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2)按单位:凡同一单位,不同项目,共接受省拨财政专项资金、省部门下拨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合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3)按基数:凡同一单位,单一项目,单独接受省财政专项资金、或省部门下拨专项资金、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二)一般性支出及小额请款,暂不实行支出绩效评价,待绩效评价制度全面建立后,再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和部门综合评价一并实施。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属财力性转移支付,纳入县(市、区)预算收入综合平衡的,列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结果应用及责任

  (一)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委托评价的评价结果,可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接受评价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并由财政部门立卷存档。评价结果档案允许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及银行部门查询,以供参考。

  (二)对项目支出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和抽查。逾期不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由财政部门委托或建议审计部门进行重点审计。拒不报送自评报告的,下一年度财政不得再安排专项资金。

  (三)对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在提交年度评价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再拨付资金,并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长期项目资金作中期调整,以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按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用款单位必须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给予拨款。对绩效差劣的项目要进行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同类项目下一预算年度不再安排资金。

  (四)重点支出项目经过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准调整支出预算。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和事后审计,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财政和审计监督。

  (五)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结果还可以判断财政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准确把握财政决策和政策效应,控制财政风险。

  (六)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和部门的主要政绩水平,加强财政资金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

  (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经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部门财政资金运用和部门行为监督,体现和增加公共支出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