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1-7-19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推动院属单位与地方企业的合作,我院决定自1997年起设立地方合作基金。现将《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度基金申请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请各分院按《暂行办法》要求,抓紧制订实施细则,送院高技术保进与企业局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组织和动员院属单位投入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强院与地方的合,更好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特设立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

  本基金接受地方政府、国内外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二条 本基金要有利于调动分院和研究所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积极性;要成为推动与地方合作的催化剂、粘结剂、引导剂。

  第三条 本基金的使用原则:突出重点、竞争择优、产研结合、共同支持。基金所支持的项目要根据院的发展战略目标、市场需求及合作方的资金投入情况统筹安排,确保基金的使用能够真正实现有效益、有贡献、有影响。

  第四条 本基金支持的范围:

  1.已经落实并得到地方资金支持的重点合作项目;

  2.确有市场且合作前景明朗,尚需进一步完善技术、工艺等的重大项目;

  3.有可能争取到国家或地方政府拨款或贷款支持的重要项目。

  第五条 本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品结构调整或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不断加深与地方的联系;

  2.具有较大规模,能够显示院的综合实力,可促进相关企业形成规模效益;

  3.技术上具有创新性,或技术含量高、系统集成性强;

  4.要有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合作并有较强技术背景的带头人;

  5.原则上合作方或地方政府已落实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本基金可以跨年度使用。

  本基金主要采取与地方政府或合作方共同资助、共同贴息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给以补助性拨款,可以一次性支持,也可以分年度安排。基金的支持强度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对获拨款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对使用贷款的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利息总额。

  本基金支持项目的收益,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继续支持本单位与地方的合作项目。

  第七条 本基金由院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订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办法;组织基金的申请和评审,进行综合平衡并编制基金项目计划,会同院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拨款等手续;监督基金项目的执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对项目完成好的单位或项目执行不力的单位提出表彰或处罚的建议;院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八条 为更有效地发挥人院在与地方合作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本基金主要通过分院申请。各分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的需求,积极组织全院有关单位在本地区开展合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项目,由分院按照择优原则遴选、汇总,统一提出申请,并负责获准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分院的主要职责是: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联系,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院属单位在本地区的合作并推动落实地方的相关支持;优选符合基金要求的项目统一组织申请;检查、协调并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基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提出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组织项目的验收;院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九条 无分院地区的合作项目,由院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根据具体情况,在协调、自愿基础上,委托相邻分院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组织并负责本基金申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直接组织的地方合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提出基金申请。

  第十条 本基金采取批处理做法,原则上第半年受理一批申请。立项程序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有关分院提交《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分院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基金资助建议并汇总报送院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

  3.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组织审议(必要时可组织可行性论证或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综合平衡提出基金安排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4.主管副院长批准后,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编制并下达基金项目计划;

  5.分院据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件2),并报送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备案;

  6.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会同院有关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对本办法第九条所述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对与多地区合作的同一项目,本基金原则上只支持一次。获本基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具体支出要遵守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 为支持分院更好地组织实施与地方的合作工作,分院可以从获准的基金项目的经费总额中,以无偿拨款部分为基数,按1-3%的比例,从本基金支持的额度内提取项目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分院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分院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由分院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并在年度项目总结报告中说明具体使用情况。

  和十三条 对圆满实现本基金预期目标的项目,院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分院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由于主观原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失误工或将基金挪作他用的项目,院将视情况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以上的基金申请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应降低有关责任分院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比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各分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自行制订实施细则,以更好地引导和组织院属单位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