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
高级搜索
  •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今年四月一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规定。在此规定发布之前,外国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92-04-10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92-04-10

  • 民政部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自我厅发出《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几个具问题的通知》[(85)民办字第123号]以来,各地向部报送公文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为部领导进行决策和各业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90-10-19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90-10-19

  •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民政厅:你厅九月二十五日《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电文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科协、社联等社团能否作业务主管部门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90-10-17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90-10-17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外商公会重新登记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统战部办公厅:你厅十月九日《关于广东外商公会重新登记的问题》[统函(90)(五)593号]收悉。经我部研究,答复如下:一、广东省民政厅在今年八月以前,就广东外商公会的登记问题来函请示我部,根据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90-10-17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90-10-17

  • 民政部婚姻司谈收养登记的意义、范围和程序现行有效

    一、收养登记(一)收养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即成立的一项制度。它是中国公民收养查找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92-04-01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92-04-01

  •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政事业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服务,我部制定了《民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87-11-25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87-11-25

  •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已失效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民政部令第6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社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92-04-01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92-04-01

  • 民政部关于救灾款能否用于扶持乡镇福利生产的解释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民(1987)农字20号)中对救灾款能否用于扶持乡镇福利生产,在政策规定上不很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87-11-16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87-11-16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

    湖北省民政厅:你厅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六日《关于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们认为,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87-11-14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87-11-14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

    上海市民政局:你局《关于请及早转发有关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文件的报告》[沪民安(90)第1号]收悉。经征得财政部、总后勤部有关业务部门的同意。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1990-09-26发布部门:民政部施行日期:1990-09-26

分类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