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是否属于应当受到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今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给出的答案是:不属于。有关部门不得将此类行为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解决部门职责不清问题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于2003年施行。

  依照现行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

  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上述体制逐步呈现出一些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追责。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由于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分别依据现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行为,导致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查处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查处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部门应当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对发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确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营者从事在办理注册登记前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部门。

  对于经营者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许可审批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界限

  现行办法所针对的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纯无照),取得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且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无照),已取得许可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有证无照),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和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无证有照),并规定了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稿中,无证无照经营的界限予以重新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为无证经营。

  法律、法规对查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定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关于无照经营的界限,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记入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法律责任制度也获得进一步完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同时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p#分页标题#e#

  征求意见稿要求查处与引导相结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定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情形。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同时,明确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