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上,中部大省湖北勇于走在前列。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改革促进法规,我们试图把立法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对改革的促进上,力求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实际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改不起和改革不实、不深、不细等问题,营造勇于改革、鼓励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玉堂说。

   改革职责软变硬

   如何切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去年初将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确定为2015年度全省重大改革项目。

   乔玉堂介绍,条例旨在通过立法程序及时将湖北省委关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主张和意图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充分发挥立法对全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条例开宗明义,将湖北省范围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5大体制的改革与改革促进工作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并着重强调重在以改革促进工作。

   在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郑军看来,明确改革组织领导机构的领导职责及各改革主体及相关公职人员的改革职责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分别规定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专项领导机构的领导职责,市、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以及县(市、区)有关机构的领导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各改革主体及相关公职人员的改革职责。

   条例明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对全面深化改革负有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和考核评价等职责;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在条例实施中处于主体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将软性的统筹协调通过立法变为硬性法律规定,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依法履职,有利于改革工作决策的实施和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郑军认为。

   强压力倒逼改革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基层进行差别化探索,建立与基层改革实际需要相匹配的权责体系,为基层开展改革探索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发挥基层积极性和创造力。

   “如何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全方位的保障与激励机制,保障、激励和促进改革,是条例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王光萍说。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机制,立法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改革全过程;推进机构职能法定化、适时推进机构改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清单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以及信访澄清保护机制等内容。

   同时,条例还明确设立湖北改革奖,表彰和奖励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条例规定,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应纳入湖北省地方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机制,对那些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的现象和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人形成一种强大压力,倒逼、促进改革。”王光萍说。

   容错护幼不赦罪

   “如何从制度设计上既保证改革方向,解除真正改革者的后顾之忧,又能使以改革为借口的行为无所遁形,显得尤为迫切。”乔玉堂说。

   为此,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建立容错免责、纠偏和责任追究机制。

   条例明确,对有关单位的改革工作存在明显偏离改革预期目标、方向等情形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有关改革工作。#p#分页标题#e#

   条例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或存在抵制、阻挠、延误改革,或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等行为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对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未非法牟取私利的,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等情形的,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力求通过立法使该免责的免责、该纠正的纠正、该追责的追责,从而建立‘容错护幼不赦罪’的机制,切实从根本上解决改革者的后顾之忧,持续推动改革创新发展。”乔玉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