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经过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修改完善草案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二是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对一审稿,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将精神暴力也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

  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另外,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这就将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增加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一般情况为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以内;情况紧急的为24小时以内。

  同时增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组织;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