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及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村道不少于十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巡查和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条例》明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文明收费,接受监督。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