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对防止家庭暴力进行立法。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和合法权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为了更好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保护令试点经验,草案建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人身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