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闭幕,通过了《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如何规范重庆市国防动员活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彭军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细化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制度

  “国防动员的目的是国家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威胁而进行的准备、实施及相关活动,在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时,确保使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彭军说,条例的一个特点是细化了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条例对征用的程序以及征用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进行了细化:规定征用民用资源应当及时向被征用人下达征用通知,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登记并出具凭证。

  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出具使用、损毁证明。被征用人凭借该证明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经核实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补偿。

  全社会应积极响应国防动员教育

  彭军表示,战争看似很远,但国防教育必不可少。特别是国防动员教育应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因此,条例对政府、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媒体在国防动员宣传教育中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其中,高校学生是国防动员教育的重要宣传对象,条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重庆市实际,对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动员教育课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军事理论课程中有关国防动员的内容不少于十二个学时,开展的军事训练活动中有关国防动员技能的训练不少于两天。

  单位要支持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

  为了鼓励国防教育相关活动,加强后备兵员管理,条例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接到征召通知后及时报到,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兵役机关应当定期向预备役部队通报情况,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等。

  彭军表示,这些规定为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制保障。

  此外,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执行预备役和国防勤务为由,与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依据该条例,由相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应得报酬。用人单位违法,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其伙食费和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