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航道法。专家表示,至此,我国针对五种运输方式均出台了法律,航道法对于综合运输交通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法的出台,对于各种运输方式相互协调发展,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最大化意义重大。”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表示,该法补上了水运发展的短板,使其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独特的优势。

  航道法共有7章48条,主要内容是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表示,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等一系列比较优势。航道对于水运来说是最基本的发展条件,航道法的出台,有利于航道事业的发展,在打造长江黄金水道以及其他水域的发展,促进航道水运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为水运的基础,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

  此外,依托长江“黄金水道”的长江经济带,依托西江的“西江经济带”,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都和水路运输航道事业密切相关。据解曼莹介绍,以长江为例,虽然长江是世界第三大河,却是世界上最繁忙的一条航道,2013年运输量达到19亿吨。

  但在实践中,我国航道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航道规划科学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设等级和网络化程度较低,以及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物和进行非法采砂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行等突出问题。

  魏东认为,这部法的出台有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对航道作为战略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利于促进水利运输事业的发展,进而促进综合运输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推进与航道有关的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和对外开放。

  因此,航道法中在航道资源的保护方面,针对跨、临、拦航道建筑物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第二十八条,针对对航道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工程,规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魏东表示,这些制度构建,如果能得到良好实施的话,我们航道资源的保护将会得到更好的改善。

  同时,针对社会关注的非法采砂等行为,法律明确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些条款的设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可操作性方面有了很大进步。这对于水运、航道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解曼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