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沈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房屋征收奖励期内搬迁,每户将获得不低于2万元奖励。

  据了解,2011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沈阳市废止了2004年出台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此后,沈阳市房屋征收一直执行过渡期政策,实际征收工作缺少具体详细的政策依据支持,由此带来了征收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部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实现了与国家上位法有效衔接;另一方面结合沈阳市实际,在征收补偿方面,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别规定了补偿内容,使征收补偿更加透明公平。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奖励期内搬迁,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标准为30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余元。

  此外,《办法》还针对困难群体、“窗改门”等特殊问题的补偿标准做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其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补偿面积由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即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50平方米,按照50平方米安置。对于城市中“窗改门”一层住宅,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市场估价的70%标准补偿,将暗补变为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