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规定。

  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为了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保障旅游业与有关行业工作的协调,需要在总结旅游业发展和监管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旅游业是综合产业,从规划到建设、从产品开发到线路组织、从市场规则制定到市场监管,都涉及诸多行业和部门。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一直建有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综合协调机制通常由国务院相关领导同志任组长,由多个部门组成,如1978年成立“旅游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成立“旅游协调小组”、1988年成立“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由14个部委组成的“假日旅游部级协调会议”,协调和处理节假日期间游客集中出游带来的问题;为加强红色旅游工作,又于2005年成立了由14个中央部门组成的“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这些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旅游业向产业化、大众化方向发展,旅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旅游产品日益丰富,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庞大,旅游开发行为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按照建设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发展旅游事业的要求,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紧迫性更加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