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应当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规定。

  本法确立了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定地位,为使规划能够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设定了旅游发展规划评估制度,意在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并通过更广泛的社会监督保证旅游发展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增强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效力。各级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本法的要求开展评估活动。

  政府的组织职能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评估的周期,规划编制完成并开始执行后,即可以开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二是确定参加评估的人员范围,并科学确定相应方面代表的比例;三是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四是确立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以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相对科学;五是对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具体的组织工作由谁牵头、是否采取委托等方式,可以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由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