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旅游产业进行政策扶持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旅游产业综合效应的不断发挥,旅游业在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稳定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释放,大力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已经形成了上下重视、多方参与的旅游发展格局。但旅游产业属新兴服务业,发展基础总体上薄弱,过分注重规模效益而忽视质量效益的后果也不断显现,出现了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足,区域旅游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产业之间融合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对旅游业发展进行引导和扶持。为此,本法将促进旅游业发展确定为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并就通过政策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出了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