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释义】

  本条是对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

  近些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我国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各地旅游资讯网站已普遍建立,全国旅游服务热线12301逐步开通,旅游咨询热线在主要旅游城市普遍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优秀旅游城市基本建立。全国共建成旅游咨询中心及站点1500余个(不含景区内的游客中心),部分城市已形成由主中心、分中心、咨询站点、触摸屏等组成的旅游咨询网络。以游览咨询信息、假日旅游市场信息、境内外旅游H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信息、旅游服务质量信息等为代表的旅游公共信息内容不断充实,信息发布渠道逐步拓宽。2010年发布的《中国旅游公共服务“十二五”专项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目标。我国旅游公共服务提供方面也已经具备了一些制度基础,如以《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和《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为代表的国家标准,以《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和《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为代表的行业标准,以《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和《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为代表的地方标准,这些制度为旅游公共服务具体内容入法提供了依据。但旅游公共服务建设还存在数量不足、现代化信息手段欠缺、舒适性和便捷性有待提高、发展不平衡和设施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基于此,并针对当前旅游公共服务方面最为突出的需求,本法对旅游公共服务提供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旅游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公共服务提供本身就是政府的应有职责,旅游公共服务提供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产业,应当由政府统一协调和推动。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责任是统筹职责,即政府调动、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提供相应旅游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

  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实体,也包括网络、咨询电话等载体。